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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委如何解释党员干部兼职问题?

在基层工作的调研中,不少同志对“兼职”二字心存顾虑,担心踩红线。纪委在相关答复中明确指出,兼职并非绝对禁区,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规定、是否经过报批。对于党员干部而言,组织批准是前置条件,未经批准的兼职行为本身就是违规。这一点在很多通报案例中都有体现,往往问题不是出在兼职本身,而是出在“先斩后奏”或者“斩而不奏”上。

审批流程的严谨性

根据相关规定,党员干部在社会团体、企业、基金会等机构兼职,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。这不仅是程序要求,更是组织对干部的一种保护。审批过程中,组织部门会重点考察兼职是否与本职工作冲突,是否可能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。某地纪委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发现,一名干部未经批准在行业协会兼职,虽然未领取报酬,但因违反组织程序,依然受到了诫勉谈话处理。这说明程序合规是底线,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。

核心提示: 党员干部在企业兼职(包括担任职务、顾问等)必须经过批准,且原则上不得领取薪酬或其他利益。

薪酬与利益的界定

很多人关心兼职能不能拿钱。纪委的解释非常清晰:经过批准兼职的,不得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,也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。这里有一个误区,有人认为只要不拿现金就没事,其实不然,实质性的利益输送同样在禁止之列。比如,有的干部以“顾问费”、“评审费”名义变相领取报酬,或者由关联方代持股份,这些行为都被认定为违纪。在近期的专项检查中,某事业单位领导违规在下属企业领取“年终奖”,最终被立案审查,教训深刻。

兼职对履职的影响

纪委在解释中特别强调,兼职绝不能影响本职工作。人的精力是有限的,如果热衷于在外兼职,必然导致本职工作敷衍塞责。从实际情况看,一些干部因为兼职过多,出现“身在曹营心在汉”的现象,群众意见很大。规定要求,兼职数量必须适当,确保主责主业不受干扰。如果发现兼职工作挤占了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,组织有权要求其辞去兼职职务。这既是对工作负责,也是对干部本人的爱护。

兼职类型 审批要求 薪酬规定
社会团体兼职 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严禁取酬
企业兼职 严格限制,一般不予批准 严禁取酬
学术性兼职 需报备或审批 可按规定领取劳务费

违规兼职的后果

对于顶风违纪的兼职行为,纪委坚持“零容忍”态度。一经查实,不仅要责令辞去兼职,清退违规所得,还要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给予相应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甚至可能面临撤职或开除党籍的处罚。去年某市通报的典型案例中,一名处级干部因违规在多家企业兼职取酬,数额较大,最终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这警示我们,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

退(离)休干部的兼职限制

退下来的领导干部也不是“自由身”。纪委解释明确,退(离)休干部在离职后三年内,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,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这是为了防止利用“余权”搞利益输送,即所谓的“期权腐败”。很多老同志退休后想发挥余热是好事,但一定要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,守住晚节